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教学方法依然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给学生的感觉基本是“满堂灌”。在我记忆中常常浮现的画面,是老师在上面念教材或讲义,学生们“聚精会神”,一只手在讲义上划线,另一只手捧着小说放在抽屉里偷偷地看。老师和学生都忙得“不可开交”,却未重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更遑论学生的研究能力了。然而,自从到了法国的大学,才切实地发现中西教育理念的差异有多大。一个普遍的感受就是:老师讲授的时间少了,自己自主学习的时间多了。这是学习意义上的自由,尽管由此而来的责任也加重了许多。有些课程干脆就没有课堂讲授的内容,而是完全的社会实践。例如犯罪社会学和社会调查研究方法,我们的任务是选定合适的课题,自己设计问卷或调查方案,然后印制问卷,自己单独或找人结对去实施问卷调查与访谈,最后经统计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我当时选择的调研课题是“法国未成年人一般在什么年龄初次接触毒品”(主要为大麻类的软毒品),调查结果让我大吃一惊,法国孩子往往在十二三岁时就开始和毒品打交道了。这是实证方法所带来的震撼。关于学习的方法与技术,还有一个特殊的细节。那个时候计算机还没有如现在这般普及,我的所有讲稿、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基本都是用刚刚学会的打字技术,一个字母一个字母在打字机上敲出来的。在我即将写完博士论文的1987年,同学之中才有人购买了计算机,从那时开始,我才学着用计算机打字,我博士论文的中文摘要就是用同学的计算机打出来的。看看现在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这些片段的记忆都显得有些模糊,或许再过多少年,就真的会忘记了。在此写出来,算是“立此存照”。

其实,在法国生活得越久,越会深切地感受到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采用成文法立法模式。许多重要法典、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均起源于法国,如历史上最早的民法典、人民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和三权分立原则等都诞生于法国。虽然中国法和法国法都可以归为大陆法系,但法国在司法体系上却有着自己的特色。除了行政法院体系与普通法院体系的互相独立以外,法国还拥有宪法委员会、最高审计法院、商业法院等特殊制度;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等职业以外,还有公证员、执达员、破产管理人等特殊行当。与此相对应,法国法学教育也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类,两类以下又分成诸多学科。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两者之间也可以串换,但我至今不解的一点是,我所学的刑法在中国是毫无疑问的公法,怎么到了法国就成了私法呢?法国的老师们为此多次教导过我,但愚笨的我就是不明白。

另外,在到法国之前,我曾经先入为主地以为法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必以注释解释为主,司法必以成文法为依据,案例在司法中的作用多半会不值一提,案例教学仅仅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利。后来才发现,这样的臆想和现实有着遥远的距离。法国的法律教育虽然是以法典为主进行理论铺展,在一般法律理论上亦仅把案例作为实质渊源,但是,最高法院、权限争议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等终审机构的案例在法学教育中所占的比重之大,却远远超乎我的想象。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基于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考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趋同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中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必须有意调和大陆法系的传统偏好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文化之间的隔阂。

既然是在法国求学,不妨说说我在法国的考试。人们总是以为,法国那么浪漫的国度,考试肯定不会像在国内如此恐怖吧?其实,耳听为“虚”,眼见也不见得就“实”,只有亲身考试过,才会知道法国的考试有多么严格!不妨以我的 DEA考试为例,从1984年的10月到1985年的10月,我用了一年的时间修读了11门课程,完成了170页的硕士论文。11门课程中,除了那些社会调查报告、讨论课的讲授和读书笔记等形式以外,我还得通过最后的笔试、口试与论文答辩。5门笔试,5门口试,还有一门社会调查。口试还有大小之分,比如大口试就是一道题目,要求自己讲30分钟,然后评委提问30分钟。笔试简单,就一种形式:一道题,考五个小时。例如刑法史的考试,就只有一个题目,直译为法律问题,又一层意思是“刑讯逼供”。

现在回想起来,那些考试简直就是酷刑。我早早起来,披星戴月去赶考。到了考场一看,偌大的一个阶梯教室,满满当当地坐了四百多人,法学院二十多个专业的研究生都在这里考试,不同的专业分开坐,而且每个人所用的答题纸都不一样。任课老师一个都不见了,来监考的全是陌生人。收卷时,有关个人信息的部分要全部摘掉,比我们的高考严格多了。当时一看到刑法史的题目,我的心里就有点发毛。如果不能在考卷上反映我的个人信息,我又如何能够在这里写上五个小时呢?恐怕一个小时也撑不了。于是乎,我就动用了聪明才智:答题不能反映我的个人信息,那反映我的知识结构总可以吧。于是,我就把自己所了解的中国刑法史上的刑讯逼供内容结合到法国刑法史相关内容上,进行了认真地比较研究,大概写了四个多小时。

这也算是“投机倒把”了一回。这门课是大笔试,满分20分。班里 25个同学大部分都“死”在这门课上了。在顺利通过的11个人里,我是刑法史的第一名,16分,优等。颁发学位证书时,刑法史老师过来对我说:“你很聪明”。隔了一段时间,我到他办公室去拜访他,并故意问他:“您说我很聪明是什么意思呢?”他说:“你很巧妙地运用了你掌握的知识。试问,在这么多学生中,对中国的法制史有如此了解的,除了你还能有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