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前,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被视作“诅咒之源”私生子遭虐待受歧视,被抛弃或杀害,与强盗窃贼属同等范畴,被剥夺基本人权。形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基督教把婚外情视为十恶不赦的“罪恶”,由此所生子女,必须代赎父母之罪,所以受歧视和诅咒,这是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受苦的源头。

中世纪后至二十世纪前,随着宗教皇权衰落,法国“非婚生子女”由被歧视、虐待转向“受有限的保护”,被“有条件的”监护和抚养。拿破仑时期,法国“非婚生子女”得到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可,比如私生子可以被认领,“认领后,有相当于婚生子女应1/3的继承权利。”到1926年,法国法律才开始正式承认“非婚生子女”在生身父母无遗嘱的情况下,有限度享有财产继承权。后来,人权思想、平等意识逐步传播,“非婚生子女”群体开始受到全社会关注,自身现状逐步改善。

1972年,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地位在法律上有实质性提高,比如“私生子”可与婚生子女继承财产等方面,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社会上享有同样义务和职责。而这一时期,法国“非婚生子女”群体比例只有百分之十,属于相当小的群体。1982年,法国法律进一步承认“非婚生子女”社会地位。1999 年,法国正式设立“同居”机制,法律范围内制定“同居协议”,“非婚生子女”群体自此堂而皇之迈入社会殿堂,群体逐步壮大,享受社会地位和权利与婚生子女无异。

以上法国“非婚生子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可以发现,真正受重视也就是二三十年的事儿,气候形成主要在法律层面的认可,社会结构的变迁,比如法国“非婚生子女”无社会压力,家长一般不干涉青年人非婚等。除此之外,还有某些因素,法国众多社会名流如前社会党总统候选人罗雅尔、前国防部长玛丽、前司法部长达蒂等人,皆为“非婚生子女”群体坚定支持者和实践者,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法国“非婚生子女”成为社会主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人,生而平等,该还子女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