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尔泰(Voltaire,Francois-Marie,1694-1778)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领袖,杰出的政治家、哲学家和文学家。一生经历曲折,早年学习法学,1717年年仅23岁的伏尔泰因抨击朝政和教会,被投进巴士底狱囚禁一年,8年后因与贵族发生冲突再次入狱,出狱后被迫流亡英国。在流亡的3年中,他热心研究英国的政治制度,宣传自由思想,写出了哲学和政治学专著《哲学通信》。伏尔泰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哲学通信》、《形而上学论》、《牛顿哲学原理》、《哲学辞典》。
 
伏尔泰的思想主张
 
伏尔泰反对君主制度,提倡自然神论,批判天主教会,主张言论自由。他曾被认为说过这样一句名言:“我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语:Je ne suis pas d'accord avec ce que vous dites, mais je me battrai jusqu'à la mort pour que vous ayez le droit de le dire)”,人们认为这代表了他对于言论自由的主张。但是事实上,伏尔泰并没有说过这句话,这句话来自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于1906年出版的传记《伏尔泰的朋友们》,人们错误地把这句话归功于伏尔泰。
 
伏尔泰欣赏中国孔子,因为孔子是用道德的说服力来影响别人,而不是用宗教的狂热和个人崇拜。崇拜中国儒家思想,并将中国的政治体制视为最完美的政治体制。因为中国的文官制度能让下层阶级人民得以晋升为统治阶层。他视孔子为真正的哲学家,他曾说“那个圣人是孔夫子,他自视清高,是人类的立法者,绝不会欺骗人类。没有任何立法者比孔夫子曾对世界宣布了更有用的真理。”
 
(一)对宗教和天主教会的批判
 
反对宗教迷信和偏见,在伏尔泰一生的启蒙宣传中占有中心位置。他认为只有摆脱宗教偏见,才能使人正确地认识世界,并按照理性的原则改造社会。伏尔泰认为,宗教迷信违背人的健全理性,是无知和欺骗的产物。他指出,人生下来根本没有神的观念。所谓神不过是僧侣长期的欺骗和人们无知的结果,是建立在谎言基础上的。《圣经》中关于原罪、神迹、方舟等传说都是无稽之谈。耶稣不过是一个凡人,耶稣的画像不过是一幅画着难看的裸体男人的画片而已。
 
伏尔泰还猛烈地抨击了天主教会的种种罪恶行径。他指出,一部教会史是充满迫害、抢劫、谋杀等暴行的历史,是教会僧侣煽动宗教狂热和偏见的罪恶史。特别是宗教裁判所,犹如拦路抢劫的强盗,但强盗仅仅要你的金钱,而宗教裁判所则要剥夺你的一切,包括你的思想和生命。伏尔泰指出,那些什么教皇、主教、神甫等也都是一些“文明的恶棍”、“两足禽兽”。因此,伏尔泰大胆地提出了“消灭败类”的口号,呼吁人们起来向天主教会作斗争。他庄严地宣告:“你们曾经利用过无知、迷信、疯狂的时代,来剥夺我们的地产,把我们践踏在你们的脚下,用苦命人的脂膏把自己养得肥头胖耳。现在你们发抖吧,理性的时代来到了!”
 
伏尔泰还身体力行,积极参加现实的反宗教斗争。例如当时法国的天主教会制造了一起哄动欧洲的冤案:新教徒卡拉的儿子因债务缠身自缢,有人诬告是卡拉因儿子要改宗天主教而将其杀害的。于是,教会逮捕了卡拉,并施以车裂的极刑,然后又当众焚尸。教会的这一惨绝人寰的行为激怒了伏尔泰,他挺身而出,为无辜的卡拉伸张正义。他把当时欧洲进步的舆论都动员起来,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浪潮,谴责法国教会的杀人暴行,最后迫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卡拉的冤案得到昭雪。
 
但是,伏尔泰虽然驳斥了教会的教条,把教会作为一种社会黑暗势力加以批判,而他却没有得出无神论的结论。在世界观上,他是一个自然神论者。
 
(二)自然神论的哲学思想
 
伏尔泰在哲学上的重要贡献,是向法国人民宣传了英国唯物主义哲学,特别是洛克的哲学。他自己深受洛克的影响。他曾说:洛克“向人阐明人的理性,就像一个出色的解剖学家说明人体的各种机构一样”。伏尔泰继承洛克学说最突出的表现,是他坚持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他提出一切观念都通过感官获得,凡是感官所不能把握的,都是空洞抽象的“形而上学”。他重视感觉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没有感觉就没有观念,感觉得到的观念是最初性质的,通过记忆力把它们保存下来,再经过思想的组合和整理,就形成全部知识。但他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类认识绝不能超出感觉提供的观念范围。如果人们能坚持这一原则,就会给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划定相当正确的范围,从而就能和谐地按照自己的命运活动。显然,伏尔泰的认识论是一种狭隘的经验论,但在当时具有强烈的反宗教、反经院哲学思辨方法的启蒙意义。
 
伏尔泰还反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论。认为人心里根本没有天赋观念。谁也不能相信,自己永远在思想,可以想像自己受胎之后几个星期内就有了一个博学的灵魂,知道许多事情,一出生就全部忘光了,徒然在母体内拥有各种知识,等到要用的时候一起跑光。世界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事。
 
从感觉论出发,伏尔泰肯定客观对象的存在。伏尔泰指出,有的人怀疑外界客观对象的存在,认为外界对象很可能是由想像力造成的,就像人们在梦中一般,说不定人生就是一场连续的梦。而且,当看到一个实体的时候,人们看到的是一种颜色、一种形状等,这些都是观念,因此所谓实体无非是知觉观念的结合。伏尔泰批判了这种怀疑论观点。他指出,如果没有外界对象,一切都是我们想像力造成的,为什么人在碰到火的时候会被烧痛?尽管我无法对我有一个父亲和一个母亲作出几何学上的证明,但我绝不能怀疑双亲的客观存在。由此他得出结论:“不管我下多大功夫去怀疑,我还是相信物体的存在。”他还从牛顿力学原理出发,认为广延和不可入性是物体的本质,力学规律是物体的基本规律,并进而认为灵魂和肉体是统一的。
 
(三)自由伦理观与社会政治思想
 
伏尔泰遵循自然法的理论,强调认识自然,服从自然。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秩序来说,应当遵从人类生活的情感,以爱为原则。他把爱分为两个方面,即爱自己与爱人类。前者是自爱,后者是博爱。自爱和博爱都是出自人类本性的自然,是人作为人的本性的表现。他批评了帕斯卡尔主张“只应当爱上帝,而不应当爱人类”的思想,并进而认为人对人的需要是人类爱的基础。人兽之分就在于意识到别人的需要,争取同类者的赞同,这正是一切“才能和道德之母”。
 
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除了自爱与博爱这些基本的理性原则之外,伏尔泰认为还有公正、自由和平等,这是社会秩序所必须遵从的三项原则。公正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是以正义为基础维护社会的秩序。平等就是反对封建等级特权,人是生而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自由是伏尔泰终生为之奋斗的理想和社会原则,伏尔泰认为自由就是“去做你的意志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力”。伏尔泰的自由观基本上接受了洛克的自由思想,强调人生而自由,人只受自然法和符合自然法的法律的约束。
 
伏尔泰的社会政治思想的出发点也是自然法学说。伏尔泰认为,每一个精神健全的人心里都有自然法的概念,这是上帝亲自制造的一种“自然规律”。尽管人类的历史充满着谎言、诽谤、抢劫、谋杀等不正义行为,人们的风俗、习惯、法律也不断变化,但基于人类本性的这种概念却永远不会改变。这个自然法概念的基本原则是:“既不在于使别人痛苦,也不在于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他认为这是一切约定法律的基础,法律越是接近这种“自然规律”,一个国家内部的生活就越好过、越和谐。运用这种自然法思想,伏尔泰认为,以自由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是最符合自然法的社会秩序,最好的社会政体就是要能保护自然赐予人类的天赋自由权。在此基础上,人们的私有财产权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一切自然权利中的最根本的权利。
 
伏尔泰反对专制政体,认为这种政体的缺陷是武断,国王高于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践踏人权,剥夺人民自由,是违反自然法的。他肯定共和政体的原则是正确的,共和政体崇尚平等和自由,可以避免暴政和专断。但共和政体由于缺少对平民的约束力,容易引起骚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伏尔泰认为最好的政体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它保存了专制政体中有用的部分和共和政体中所必需的部分,是最完善的政治制度。在他看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就是最好的理想政体。伏尔泰把建立这样的理想制度的希望寄托于一个开明君主的出现。他认为,一个深明哲理的君主将对社会实行必要的变革,这对于人民来说是最大的幸事,是上天赐给大地的最好礼物。他认为人类的历史是理性与迷信斗争的历史,神赐给人类的永恒理性是社会发展的支配力量。只要启发理性,建立“国王与哲学家的同盟”,就能消灭等级制度和宗教狂热,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想王国。伏尔泰的政治思想代表了资产阶级的理想,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